詐騙的代價有多重?一次看懂台灣對詐騙的刑責

在這個資訊流通快速的時代,詐騙似乎無所不在,從假投資、假包裹、假交友,到假冒公務員,手法五花八門。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,一旦涉入詐騙,不論是主謀、共犯,還是車手,都將面臨相當嚴重的刑事責任。這不是罰款了事的小事,而是足以改變人生軌跡的大事。

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339條,詐欺取財罪是指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利益」,其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這是針對一般情況的處罰,但如果詐騙行為有加重情節,刑期會更重。

什麼叫加重情節?例如:詐騙是有組織的、金額特別巨大、跨境作案、對社會秩序危害重大等。這種情況下,適用的是《刑法》第339條之4規定,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可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如果是大型詐騙集團的主嫌,甚至面臨更長期刑期與更高額的沒收與罰金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即使不是主謀,只是「幫忙」的角色,例如代收贓款、出借帳戶、陪同提款,也會被認定為幫助詐欺犯,依《刑法》第30條規定,與正犯一樣要負刑事責任。別以為自己只是跑腿、領現金就可以輕鬆脫身,司法實務上,車手被判有罪的案例比比皆是。

除了刑事責任,詐騙案件還會衍生民事求償。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,即使刑事部分服完刑期,也可能面臨長期的債務追討。此外,留下刑案前科,將嚴重影響求職、信用、貸款、甚至海外旅遊簽證申請等,人生很多重要的門將因此關上。

面對詐騙,最好的防範方式就是從一開始就堅守底線。不要心存僥倖參與「來路不明」的兼職,不要因為一時貪圖小利而協助轉帳,更不要因情義或壓力而借出帳戶或幫忙領款。一時的輕忽,換來的可能是一生難以挽回的後果。

法律不會因為「不知道是詐騙」而原諒參與者,社會也不會因為「只是小角色」而免除責任。詐騙的刑責,不只是法律上的懲罰,更是對人生道路的一記重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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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來源

  •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(詐欺罪)
  •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(加重詐欺罪)
  •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(幫助犯規定)
  • 165全民防詐騙專線:https://165.npa.gov.tw/
  • 法務部法律入口網:https://law.moj.gov.tw/
金融防詐騙院長
金融防詐騙院長